【办理条件】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材料清单】
一、清算人备案
1.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人成员名单;
3. 营业执照复印件
说明:1.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企业通过公示系统线上填报清算人备案信息的,则无需提交上述1-3项材料,公示系统线上填报清算人信息并提交公示后即时完成清算人备案。
3.公示系统清算人信息填报流程及指南请参阅注销平台(http://yct.sh.gov.cn/repeal_yct_portal/)“注销企业业务指南”板块中的“上海市注销企业‘一窗通’网上服务操作指南”第十条相关内容。
二、注销登记
1.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载明企业清算公告的情况)
3. 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证明(登记机关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查询到已经完成清税的,可免于提交)
4.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说明: 1.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由清算人制作,清算人签字并经全体合伙人签署确认意见。清算报告应在公告之日起45日后才能出具(合伙协议约定公告时限长于法定时限的,从其约定。)
2. 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3.合伙企业办理清算人备案后,登记机关会发放清算人成员《备案通知书》,该通知书在办理注销时需向登记机关提交。
4. 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企业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如企业已通过公示系统线上填报债权人公告信息并对外公示的,则无需提交报纸样张。公示系统填报债权人公告流程及指南请参阅注销平台,(http://yct.sh.gov.cn/repeal_yct_portal/)“注销企业业务指南”板块中的“上海市注销企业‘一窗通’网上服务操作指南”第十条相关内容。
5.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办理时限】
1. 清算人备案,5个工作日;通过公示系统线上填报清算人信息并提交公示,当场办结。
2. 注销登记,5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7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的登记机关。
【是否收费】
否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