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棋牌室申请《娱乐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依据
《上海市营业性棋牌室管理暂行规定》(2006年3月27日沪文广影视[2006]0303号)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棋牌室的设立审批以及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接受市文广影视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规定:申请设立棋牌室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手续:
(一)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分提出设立申请。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笔录以及实地检查情况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人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应当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设立申请。市文广影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笔录以及实地检查情况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规定:棋牌室歇业,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或者改建、扩建营业场地,应当按照开业的审批、登记、备案程序,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二、上海市营业性棋牌室《娱乐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设立在《上海市营业性棋牌室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所列地点:
①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② 道路、弄堂、绿化、集市等露天场所;
③ 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
④ 居民住宅楼(包括居民住宅楼内的商业用房)、地下民防工程、各类临时用房和违章建筑内;
⑤ 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⑥ 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⑦ 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4.营业场所面积在40平方米(是指同一平面、完整一间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服务台、卫生间等其他辅助功能区面积)以上,且每张棋牌桌占地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5.棋牌室单独设立包房的,包房应不少于5间;棋牌室内附设包房的,包房应不少于2间。单独设立包房和棋牌室内附设包房的,同一楼层包房均不得少于2间。每间包房的场地实际使用面积在8平方米以上,且每张棋牌桌占地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6.包房的照明设备由室外或者中央控制室调节,包房内不得设置隔断、内锁门装置以及洗手间和其他辅助用房。
7.包房房门或者沿过道一侧的隔离墙离地1.2米起安装透明材料,透明材料面积在0.4平方米以上,透视清晰。
8.营业场所的用房应当是适合棋牌室的文体娱乐、商业用房;
9.营业场所的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备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的指示牌,并向疏散方向开启;
10.营业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11.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
12.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3.通风、卫生等设施符合卫生部门有关规定和标准;
14.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三、营业性棋牌室<娱乐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
1.《上海市棋牌室<娱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章程(单位盖章确认);
3.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从业人员身份证;
4.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从业人员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声明书申请项目所在地;
5.方位图;
6.营业场所1比100的建筑平面图,设立包房的还须提供门窗立面图;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须载明申办项目和楼层);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9.营业场所的房地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和出租人的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上加盖产权人的公章或私章和签名)。
四、办事流程
提出申请→审核申请材料→审核结果(材料符合要求)→受理(发放《行政审批申请受理通知书》)→现场审查→现场审查结果(合格)→批准决定(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证件送达(在5个工作日内,电话或短信通知申请人,自取)→决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