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合并、分立、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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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合并、分立、减资

公司企业合并、分立、减资 一、《公司法》对合并、分立、减资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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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合并、分立、减资

一、《公司法》对合并、分立、减资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另: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的还必须经原审批机关审批


二、办理程序

1、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过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签订协议

4、通知债权人

5、在报纸上发布公告

6、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三、公司合并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合并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四)合并形式;

(五)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六)职工安置办法;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式;

(九)签约日期、地点;

(十)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公司分立协议主要内容


(一)分立协议各方拟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分立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三)分立形式;

(四)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

(五)分立协议各方拟分立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六)职工安置办法;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式;

(九)签约日期、地点;

(十)分立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