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作为市监一线执法人员,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和国务院公布的新规定,以便及时跟上职责调整的步伐。为适应改革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出台或修订中,市场监管部门监管“无证经营”的职责也在随之发生变化,以前很多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无证经营”,已经转移到其他部门查处了。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但是,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修订)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删去其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改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