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作为市监一线执法人员,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和国务院公布的新规定,以便及时跟上职责调整的步伐。为适应改革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出台或修订中,市场监管部门监管“无证经营”的职责也在随之发生变化,以前很多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无证经营”,已经转移到其他部门查处了。

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制度是2004年《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确定的。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3修订)第四十一条:“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原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但是,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条:“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改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修订)取消了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制度,第四十三条规定,“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查处。